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 , 无遗产可供执行 , 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 , 无收入来源 , 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042021年民诉法修改后核心制度梳理
●(一)合议制度
合议庭的组成
1.一审普通程序、发回重审
(1)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
3人:1(法官)+2(陪审员); 2(法官)+1(陪审员)
7人:3(法官)+4(陪审员 , 对法律适用问题无表决权);公益诉讼适用
(2)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
2.二审、提审程序
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
3.再审程序
(1)原来是一审的案件按照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
(2)原来是二审的案件或者经过提审的案件按照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
4.特别程序
仅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合议制 , 且要求必须由审判员组成 。
5.公示催告程序
除权判决阶段
合议庭的主持
1.审判长负责主持 , 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担任;院长或庭长未参加合议庭的 , 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合议庭中的审判员1人担任 。
2.合议庭评议 ,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不成多数意见的 , 报审判委员会决定 。评议中的不同意见 , 必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
独任制的适用
1.普通程序(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 只限于基层法院)、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2.二审程序: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不服民事裁定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同意 。(只限于中院)
3.特别程序中 , 一般适用独任制 。
4.督促程序
5.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公示催告阶段
不能适用独任制
(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2)涉及群体性纠纷 , 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4)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5)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6)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
独任制的异议
当事人可以提出独任制审理的异议;法院裁定:转成合议庭或驳回 。
●(二)小额诉讼程序
1.适用条件
(1)依职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 , 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 。
(2)依约定适用: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 。
2.适用主体
(1)原则上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 。
(2)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 。
3.适用案件范围
(1)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 ,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①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②身份关系清楚 , 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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