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范围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
1.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2.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3.另行制定章程的;
4.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
5.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
6.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
7.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8.除代表机构外 , 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9.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10.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11.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12.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13.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14.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 , 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15.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
16.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17.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18.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19.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
20.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
社会团体发现分支(代表)机构存在上述第1、8、9、10、11、12、13项情形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的 , 要立即通过内部治理机制(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等形式)和内部监督机制(监事或监事会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建议 , 依程序罢免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负责人等)自行予以终止;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但情节较为轻微的 ,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全面整改 , 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 消除风险隐患 。相关终止和整改情况要及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 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 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
时间安排(一)自查阶段(2022年4月至5月)
(二)整治阶段(2022年6月至7月)
(三)巩固阶段(2022年8月15日前)
来源:天津市民政局网站
审核:马春明
编发:丁岳培 郭文文
【来源:天津辟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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