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销售工资一般是多少钱 金融销售工资吓人( 二 )


2015年至2017年,为中国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某南路证券营业部引进某银基金的基金产品提供帮助 , 收受该营业部总经理赵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7.5万元;
2015年至2019年,为中国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某大道证券营业部引进某银基金的基金产品提供帮助,收受该营业部总经理文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65万元;
2019年至2020年,为中国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某证券营业部引进某银基金的基金产品提供帮助,收受该营业部总经理田某1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8万元 。
值得一提的是 , 财联社采访人员注意到,在上述犯罪过程中,吴畏除了主动收受基金公司工作人员的贿赂,还曾试图“索要”贿款 。根据某信基金工作人员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吴畏于2014年至2015年间帮助王某1销售某信基金公司的基金专户产品时 , 多次以销售产品困难为由向王某1索要“营销费用”,王某1为此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先后4次从公司发放的销售奖励中拿出40万元送予吴畏 。
判决书显示,2021年1月,吴畏经中国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委电话通知后到案 。案发后 , 吴畏家属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145.5万元 。财联社采访人员注意到,在判决过程中,吴畏辩护人曾提出四大辩护意见与诉求,包括认为吴畏行为属于自首等,但其中部分被法院驳回 。具体诉求如下:
第一 , 吴畏的行为构成自首,吴畏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第二,吴畏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且根据涉案金额,其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相比较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第三,第一起涉嫌犯罪的事实已过追诉期限,该起事实吴畏属于典型的事后受财,2008年2月7日前,吴畏已经完成了利用职务便利给予金某帮助的行为;
第四,吴畏到案后积极退赃、如实供述、真诚悔罪、未给其所在公司造成损失等,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
针对上述诉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回应称,关于辩护人所提第一起涉嫌犯罪的事实已超过追诉期限的辩护意见,经查,某证券公司与某华基金公司合作的时间从2007年持续到2010年,其追诉时效与第二起犯罪事实的时间能够衔接,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而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吴畏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 不能认定为自首 , 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
但此外 , 上述法院还表示,关于辩护人所提吴畏主动、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积极退赃、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酌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吴畏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 , 予以采纳 。
或暴露出券商营业部与基金销售的真实业态
财联社采访人员注意到,根据吴畏以及多名证人的口供,券商营业部与基金销售的真实业态或得以显现 。以下供述、证言值得关注:
被告人吴畏的供述:证明2015年至2016年间吴畏先后为某南路营业部引进某银灵瑞1号和灵瑞3号专户产品 , 为该营业部增加了业务收入,2017年左右收受赵某送予的现金7.5万元 。
证人符某的证言∶证明他一直负责某大道营业部的财务工作 。他只接触过一个基金专户席位佣金收入及薪酬,这个基金叫某银慧选一号 。2015年至2019年总部一共下拨到营业部100多万元的薪酬奖励,他按照陈某1拿来的相关会议记录以及计算好的发放明细表将有关数据录入工资表,经文某在工资表上签字后将钱发到个人 。文总曾经在营业部的会议上提过,这是总部的经纪管理总部吴畏吴总帮忙引进给某大道营业部的,因为当时某大道营业部对接的基金公司少,考核压力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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