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真实身份、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广告档案并定期查验更新 , 记录、保存广告活动的有关电子数据;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二)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 , 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三)配备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核人员或者设立广告审核机构 。
本办法所称身份信息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等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 , 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 。
第十五条 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将其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广告投放记录等记入广告档案 。
第十六条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记录、保存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广告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信息记录保存时间自信息服务提供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二)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监测、排查 , 发现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通知改正、删除、屏蔽、断开发布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关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或者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
(四)不得以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手段阻挠、妨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广告监测;
(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 及时采取技术手段保存涉嫌违法广告的证据材料 , 如实提供相关广告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广告修改记录以及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信息等;
(六)依据服务协议和平台规则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用户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 。
第十七条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得在搜索政务服务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的结果中插入竞价排名广告 。
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 , 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 , 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
第十八条 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 ,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 。
第十九条 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 。
直播间运营者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 。
直播营销人员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 。
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 , 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
第二十条 对违法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困难的 , 可以将违法情况移送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代言人为自然人的,为广告代言人提供经纪服务的机构所在地、广告代言人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其所在地 。
推荐阅读
- 健康码电话号码更改了怎么办 健康码电话号码更改
- 烟台健康管理师考试准考证打印流程
- 烟台健康管理师准考证号查询流程
- qq怎么解绑手机号码绑定2022 qq怎么解绑手机号码绑定
- 烟台健康管理师考试成绩查询流程
- 烟台健康管理师成绩查询时间
- 烟台健康管理师合格证书查询流程
- 烟台健康管理师考试证书查询时间
- 怎么样才能选到好的健康保险 怎么样才能选到好的健康保险呢
- 烟台健康管理师证书有职业补贴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