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 , 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2016年7月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综合:新华社、市说新语微信公众号
来源: 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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