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留置措施严重,留置措施是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并没有采用的惯常措施,是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 。
【法律依据】《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
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
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
【采取留置措施严重吗? 采取留置措施严重吗】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 , 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
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 。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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