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后 , 如购房职工有公积金贷款需求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楼幢备案 , 备案所需资料如下: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西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六)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七)其他资料 。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需向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 , 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 已婚职工还应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明;
(二)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四)购房首付款凭证;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资金证明;
(五)借款人及配偶具有稳定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的证明;
(六)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报告;
(七)借款人及配偶印章(1.5×1.5厘米正楷);
(八)其他相关资料 。
第十三条受委托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项资料后 , 与借款人进行面谈 , 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 。
第十四条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的贷款 , 由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 。
第十五条由保证人提供贷款担保的 , 受委托银行应当将借款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转交保证人 , 办理担保和反担保有关手续 。
第十六条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 , 借款人或受委托银行应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以有价证券质押的 , 借款人应将有价证券交受委托银行收押保管 。
第十七条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 , 公积金中心根据保证人出具的担保办结证明或借款人出具的房产抵押登记办结证明、受委托银行出具的质押办结证明 , 向受委托银行划拨贷款资金 。受委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账户 , 发放贷款 。
贷款资金转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 不得直接转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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