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预付金和清算资金的拨付账务处理
1.省级异地就医结算户向各省财政专户划拨跨省预付金和清算资金,借记“暂收款”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收到各省退回的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和清算资金,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暂收款”科目 。
2.省级异地就医结算专户向市级异地就医结算专户划拨预付金和清算资金,借记“暂收款”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
3.未实现市级统筹的市级异地就医结算专户收到省级异地就医结算专户划拨的预付金和清算资金,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暂收款”科目;
实现市级统筹的市级异地就医结算专户收到省级异地就医结算专户划拨的预付金和清算资金,借记“财政专户存款”,贷记“暂付款” 。
第九章 业务协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依托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业务协同模块和国家医保异地备案小程序,建立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 。
第四十三条 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在国家平台权限管理模块中完善本省辖区内机构设置和人员权限管理 。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明确各项行政、业务、财务、信息经办人、在线备案等业务流程,及时响应其他省份和地区的业务协同任务 。
第四十四条 建立异地就医结算费用协查机制 。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各统筹区开展异地就医费用协查工作,作为就医地,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原则上每月26日前完成上期费用协查工作,并通过本地医保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并及时上传费用协查结果至国家平台 。
作为参保地,各统筹区经办机构5个工作日内将就医地返回的协查结果在国家平台上进行确认 。对协查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及时与就医地经办机构进行沟通,根据沟通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
第四十五条 建立问题协同处理机制 。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问题的紧急程度选择国家平台或备案小程序提出问题协同申请,并明确待协同机构、主要协同事项、问题类型及协同时限 。
第四十六条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可通过国家平台发布停机公告、一般公告、医保政策等信息 。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于当年12月底前,在国家平台中完成次年基本医保报销政策参数更新,政策执行期间如需调整,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上传最新政策参数及文件,以保证各地区业务持续稳定运行 。
第四十七条 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如遇其他政策、信息系统调整等情况,需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发布公告,标明涉及地区、险种及起止时间,以便各地区及时响应处理 。
第十章 稽核与监管
第四十八条 异地就医医疗服务实行就医地管理,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细化和完善协议条 款,保障参保人权益 。
第四十九条 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发现异地就医人员存在医保严重违规行为的,应暂停其医保结算并及时报上级医保经办机构协调处理 。
第五十条 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通过重点抽查、专项检查、智能监控等手段,加强日常稽核 。对发生的医保违规行为,按照就医地医保相关政策和协议规定作出处理 。
第五十一条 省级医保经办机构适时组织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联审互查工作 。对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评,协调处理因费用审核、资金拨付发生的争议及纠纷 。
第五十二条 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予以扣除,用于冲减参保地异地就医结算费用 。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服务协议规定并处以违约金的,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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