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六 )


第五十三条 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异地就医人员的投诉渠道,及时受理投诉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 。对查实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并逐级上报 。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的相关业务档案、财务会计档案和其他档案应纳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档案管理 。
第五十五条 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实行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加强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管理 。
第五十六条 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服务工作,要接受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
第五十七条 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另行制定 。
第五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冀人社规〔2017〕24号)、《河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冀人社发〔2015〕35号)同时废止 。
附件: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表格(印刷稿)
【全文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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