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公墓安葬证和公墓出具的葬式葬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公墓出具的正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7)海葬、骨灰散撒、树葬、花坛葬、壁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葬的现场图片资料 。
(二)审核
街道办事处(镇)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西安市惠民殡葬补助政策身份要求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在《西安市惠民殡葬补助申请审批表》、《西安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报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原因 。
(三)审批
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符合条件的,在《西安市惠民殡葬补助申请审批表》、《西安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街道办事处(镇),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原因 。
(四)发放
审批通过后,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按月向区县财政局申请资金,将补助和奖补资金发放给申请人 。
第五条 经费结算
每年3月份由各区县和开发区按照上年辖区符合补助条件的死亡人数上报市民政局进行审核,市民政局审核确认后,根据各区县和开发区实际编制年度预算 。年度预算经批复后,由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每年10月底,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各区县和开发区当年符合补助条件的死亡人数和补助资金,对各区县和开发区的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
第六条 设施保障
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和市属殡葬事业单位要指导辖区(所属)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配套建设能够满足不同安葬需求的节地生态安葬区域,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可供群众选择的节地生态安葬服务产品 。为不保留骨灰、不设立墓碑者建立统一的纪念设施,满足群众的祭奠需求 。
第七条 档案管理
(一)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完善惠民殡葬补助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档案管理制度,对档案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二)档案资料应按年度和惠民殡葬补助、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分类归档,实行一政一档,一人一件、统一编码;
(三)归档的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图文清晰;
(四)加强档案资料的保密,不得损害奖补对象的合法权益,未经逝者家属(亲属)同意,不得对外公开档案资料内的有关内容 。
第八条 工作职责
实施惠民殡葬补助、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街道办事处(镇)和各区(县)、开发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协调配合,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要做好惠民殡葬补助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落实好惠民殡葬补助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并根据本细则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区(县)实施细则 。各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并会同民政部门建立督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街道办事处(镇)做好惠民殡葬补助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的宣传 。完成受理申请和资格审核工作,协助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做好资金发放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落实工作 。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虚假火化、骨灰安葬(放)或节地生态安葬葬式葬法证明;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骗取、套取奖补资金;
(三)各提供生态安葬和骨灰楼(堂)存放等功能的公墓或殡葬服务机构要做好节地生态安葬人员档案的管理,不得为已领取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后,又违规变相为逝者刻制墓碑或将寄存的骨灰再葬等违反奖补政策的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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