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内容 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 三 )


第十八条 本市建立应急献血机制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动员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适龄健康公民参与应急献血队伍建设 。
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时,市和设血站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启动应急献血队伍参与献血 。
应急献血队伍建立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涂改、出借、出租、买卖、复制、转让、冒用无偿献血证 。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 。单位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的,视为未完成年度献血工作目标 。
第四章 用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 。
无偿献血者献血后,其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免交或者减交临床用血费用 。
地中海贫血、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等长期依赖输血治疗的病种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自体输血发生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纳入支付范围 。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下列临床用血规范:
(一)使用本市依法设立的血站提供的血液,特殊情况下需要在省内或者跨省调配血液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储存、运输血液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依照相关规定的项目,对临床用血进行核查,未经核查或者经核查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用于临床;
(四)严格执行输血技术规范和制度,科学、合理用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五)不得出售血液或者将单采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六)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用血费用,不得任意加价;
(七)在保证急救用血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无偿献血者的临床用血和等量优先安排无偿献血者配偶或者其直系亲属的临床用血 。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临床用血的规范和标准,并结合血站的供血计划制定临床用血计划,建立用血申请、审批、评价和公示制度,实行责任制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采用成分输血、限制性输血、自体输血等先进技术,提高科学用血水平,保证输血安全和疗效 。
第五章 激励与优待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下列在无偿献血和临床用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奖励:
(一)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应急献血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无偿献血宣传、动员、组织和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三)在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四)其他对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获得表扬奖励的单位可以对本单位或者行政区域内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奖励 。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范围内,参加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和参与献血服务的志愿者,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加分等优待 。
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范围内,献全血累计达到10次以上或者献血次数累计达到20次以上的无偿献血者,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48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除享受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优待外,给予免费游览市、区所属公园、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景区的优待 。
鼓励其他景区、纪念馆、博物馆等场所实行优先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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