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 )


(一)本市职业病防治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应注明患病时间);
(二)申请职业病时的工作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的个人书面承诺 。
第二十五条职业病病人医疗救助费用审核、拨付程序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街镇政务中心收齐资料并审核后 , 3个工作日内录入到市医救平台 , 出具初审意见并报医保分中心 。
(二)医保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 并汇总制作《广州市医疗救助零星报销明细表》和《广州市医疗救助零星报销拨(支)付汇总表》送市医救中心 。
(三)市医救中心收到医保分中心报表后 , 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拨付 。市医救中心每月30日前汇总制作《广州市医疗救助零星报销拨(支)付汇总表》报送市财政局 , 并在财政支出系统中上报用款计划 。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医救中心报送的汇总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款计划下达 。
第四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医疗救助
第二十六条符合《办法》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伤残等需住院治疗的 , 经有关部门救助后剩余的医疗费用可到本市任一街镇政务中心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 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证书原件;
(三)医疗费用结算单、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原件;
(四)社会医疗保险凭证或有效银行账户 。
第二十七条见义勇为人员医疗救助费用审核、拨付程序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 。
第四章资助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第二十八条符合《办法》第九条的困难群众和第十条第(一)项的残疾人 , 已自行缴纳当年社会医疗保险参保费用的 , 可到任一街镇政务中心申请个人参保费用零星报销;未办理参保手续的 , 由其户籍所在的街镇政务中心办理集中资助参保 。
(一)个人参保费用零星报销按以下程序申请:
1. 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当月新增人员 , 按下列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社会医疗保险凭证或有效银行账户 。
2. 街镇政务中心收齐申请资料 , 进行初审 , 对符合条件的 , 将相关资料录入市医救平台 , 同时将纸质资料报送医保分中心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 , 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于每月10日前汇总制作《广州市资助困难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零星报销明细及汇总表》 , 报医保分中心审核 。
3. 医保分中心通过市医救平台审核并确认费用 , 于每月25日前汇总制作《广州市资助困难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零星报销明细及汇总表》送市医救中心 。
4. 市医救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 并予以拨付 , 同时制作《广州市资助困难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零星报销汇总表》报市财政局 , 并在财政支出系统中上报用款计划 。
5. 市财政局根据市医救中心报送的汇总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款计划下达 。
(二)集中资助参保按以下程序办理:
市医救中心会同市医保中心于每年年初核查上一年度符合资助参保条件人员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情况 , 由市医救中心制作《广州市资助参保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明细表》和《广州市资助参保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汇总表》报市财政局 , 并在财政支出系统中上报用款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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