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六 )


市财政局根据市医救中心报送的汇总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款计划下达 。
第五章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人员医疗救助
第二十九条符合《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但未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可到任一街镇政务中心申请医疗救助 , 同时提出人工核算书面申请(需注明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原因) , 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医疗费用人工核算书面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三)救济身份证件(明);
(四)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原件;
(五)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务公章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
第三十条未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人员医疗救助费用审核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街镇政务中心汇总、初审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后 , 在5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上加具初审意见 , 并报送医保分中心 。医保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汇总申请资料送市医救中心 。
(二)市医救中心收到申请资料后 , 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非从业居民参保人在本市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的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核算 , 出具《广州市医疗救助模拟结算单》 。
(三)街镇政务中心根据《广州市医疗救助模拟结算单》核算医疗救助费用额 , 属于非个人原因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 , 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审核拨付;属于个人原因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 , 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审核拨付 。
第三十一条本市市、区两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但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特困人员医疗救助费用的结算与审核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 , 由负责收养的社会福利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后按照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 对其医疗费用进行模拟结算 , 制作《广州市医疗救助模拟结算单》并录入市医救平台 , 将纸质资料存档备查;并汇总制作《广州市医疗救助零星报销明细及汇总表》送所属街镇政务中心 , 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十三条审核拨付 。
(二)社会福利机构将《广州市医疗救助模拟结算单》送市医救中心备查 。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市医救中心应当对本市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医疗救助承办单位开展医疗救助业务工作监督检查 。
第三十三条困难群众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6个月内到街镇政务中心办理零星报销 , 发生医疗费用的时间以医疗费用票据出院时间(或门诊结算时间)为准 。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无法提供医疗费用票据原件的 , 需由收取原件的部门在复印件上写明收取原由、用途(包括已报销的费用) , 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 加盖单位公章或业务用章方为有效 。申请人应配合街镇政务中心补充完善个人资料 。
第三十五条救助对象工作单位或其他部门、团体已对救助对象进行补助或报销的医疗费用 , 原则上先从救助对象个人自费费用中扣减 , 剩余费用再从基本医疗个人自付费用中扣减 。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有效期5年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民规字〔2016〕3号)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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