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广西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五 )


(二)吸烟、饮食 , 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佩戴耳机等;
(三)牵引动物 , 顶推其他车辆或者牵引其他载人载物机具;
(四)在人行横道内等候交通信号;
(五)驾驶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的车辆;
(六)违反交通信号或者违规在人行道上通行;
(七)酒后驾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
第五章? 停放与充电
第三十五条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 。在未设置停放地点的人行道停放时 , 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
第三十六条应当在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风景名胜区(点)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以及符合停放条件的人行道设置、建设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
设置、建设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 不得占用、堵塞和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 。
新建、改建、扩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 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的要求 。
非机动轮椅车不得停放于机动轮椅车专用停放区域以及机动轮椅车出入通道 。
第三十七条禁止下列妨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在建筑物内的首层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区域 , 以及没有防火分隔的室内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在标准层二楼以上建筑物专有部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三)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四)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
(五)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
(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八条电动自行车租赁运营企业应当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现代信息技术平台 , 通过客户端有效告知驾驶人允许停放、禁止停放区域以及有关惩戒措施 , 规范停放管理 , 及时清理占用道路、公交站点、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和损坏、废弃车辆;为电动自行车租用人随车提供安全头盔 。
电动自行车租用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驾驶和停放 , 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 。租用人在驾驶和停放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的 , 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要求电动自行车租赁运营企业提供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相关信息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 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 , 或者销售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 , 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 给予批评教育 , 处五十元罚款;
(二)悬挂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和已经注销以及其他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的 , 收缴号牌、行驶证 , 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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