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广西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六 )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 , 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的情况时 , 未开启照明装置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评教育 , 给予警告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二十元罚款 。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 , 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在道路上行驶时 , 在车把悬挂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 , 吸烟、饮食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佩戴耳机 , 牵引动物、顶推其他车辆或者牵引其他载人载物机具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评教育 , 给予警告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二十元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 , 驾驶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的车辆 , 违反交通信号或者违规在人行道上通行 , 酒后驾驶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评教育 , 给予警告 , 可以并处五十元罚款 。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政)、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 在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对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租赁、停放、充电等监督管理职责;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不予处理;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七章? 附? ? 则
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登记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实行号牌过渡期管理 。过渡期为三年 ,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过渡期满后 , 不得上道路行驶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号牌、行驶证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原文 广西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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