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浦市申报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政策( 三 )


2.生产鲜活农产品(含林产品,下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或进入林产品交易市场和林产品交易服务平台流通,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
(五)服务成效明显
自治区级
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5个以上 。
桂林市级、荔浦县级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
2.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5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
3.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较大幅度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非成员农户20%以上 。
4.广泛推行标准化生产经营,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
5.对带动辖区内群众增收致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实现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方面效果明显的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荔浦县级)
(六)产品质量优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自治区级要求)
2.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 。鼓励农民合作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制度 。(自治区级要求)
(七)社会声誉良好 。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 。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
3.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自治区级要求)
4.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自治区级要求)
申报自治区级示范社原则上优先推荐已评定为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 。申报国家级示范社原则上优先推荐已评定为自治区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 。
(八)获得“三品一标”认证优先
桂林市级、荔浦县级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统称“三品一标”)等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优先评定 。
对于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示范社的评定重点向生产经营重要农产品和提供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承担生态建设、公益林保护等项目任务重、贡献突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
三、申报及推荐程序
1、国家级:
(一)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自愿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申报主体通过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系统填报申报材料并提交 。
(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水利、林业、供销等部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并征求本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复核,报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进行逐级评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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