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浦市申报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政策( 四 )


自治区级:
(一)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并征求本级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水利、乡村振兴、税务、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后,确定本县(市、区)推荐名单报市级农业农村局 。
(三)市级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场监管、林业、供销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乡村振兴局、税务、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复核,确定推荐名单,向全区农民合作社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 。
【荔浦市申报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政策】2、桂林市级: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申报 。合作社按照实际经营的主要业务选择向县(市、区)有关农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有关农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形成部门初审意见后,注明所属行业门类(农业、水利、林业、畜牧、农机、供销等),报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二)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改、财政、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和园林、市场监督管理、工信、供销等部门,对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定本县(市、区)推荐名单 。推荐名单经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审核同意后,行文报桂林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三)桂林市再走程序评定 。
3、荔浦市县级: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申报 。合作社按照实际经营的主要业务选择向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收集形成部门初审意见后,注明所属行业门类(农业、水利、林业、畜牧、农机、供销等),报乡镇人民政府 。
(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定本乡镇推荐名单,并行文报荔浦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三)荔浦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发改、财政、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市场监督管理、供销等部门对申报示范社的真实情况进行复核和实地考察,并将复核情况和推荐名单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 。
(四)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评定荔浦市合作社示范社后,在荔浦市农业农村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荔浦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下文认定为“荔浦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
四、应提交以下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书面申请 。
2、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文件以及电子版的推荐情况汇总表 。
3、合作社填写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国家级)、《2021年度自治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表》(自治区级)、《桂林市第X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桂林市级)、《荔浦市第八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荔浦县级)并加盖合作社公章 。
4、证明材料(复印件):
(1)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
(2)2021年成员(代表)大会纪录及参会人员签名、合作社成员花名册及出资情况、2020-2021年两年农民合作社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分配表)及收益分配方案并加盖印章(县级只需提供2021年的)、合作社章程及各种管理制度,2021年度合作社纳税申报表、合作社成员在工商登记的电脑查询单;合作社在人民银行征信查询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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