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唐某托运的某品牌无人机锂电池属于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如在托运行李中夹带锂电池将危及航空安全 。对于唐某违法夹带的危险品,无论在开包检查时其是否在场,安检机构均有权按照相关安检规则将危险品卸下、销毁或交有关部门处理 。因此,在唐某不在场的情况下,首都机场公司紧急对其托运的某品牌无人机锂电池进行处理并交与公安机关,合法合理,不构成侵权 。
【法官后语】
首先,首都机场公司作为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的管理机构,对机场航空安保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在履行安全检查职责过程中,有权对查处的危险品按规定进行处理 。
其次,在具体处理过程中,首都机场公司在安检中履行了相关的提示和告知义务,唐某在此背景和提示下知道或应当知道锂电池属于禁止托运的物品 。首都机场公司对涉诉锂电池进行移除处理符合相关操作规范 。由于民用航空领域的特殊性,承运人必须以最严格要求保障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及财物的安全 。根据《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第31条第1项规定,在航空货物运输中发现货物中夹带危险品,安检机构应报告民用机场公安处理,不得作退运处理,即不得将危险品交还旅客 。而客运相较于货运而言,涉及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举轻明重,在客运检查中,发现托运行李中夹带有危险品,亦不应交还旅客 。
最后,首都机场公司的相关行为系维护公共安全,合理且合法 。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有限度的,基于航空安全关乎其他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的事实,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如果认为旅客的运输要求可能构成对航空安全的影响,其有权作出判断并基于合理的判断作出及时处理 。
【土地】
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系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晏某萍、晏某兰诉黄花场居委会、简某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
【基本案情】
原告晏某萍之父晏某玉系被告黄花场居委会的村民 。1984年,晏某玉经登记发证承包了包括“孙家坡”山林在内的责任山 。1986年,该片山林经过村、组及晏某玉本人同意后收归集体统一开发 。1988年,为提高开垦利用率,黄花场大队将收归集体的山林以对外招标等方式发包给外来搬迁户承包经营,被告简某章(黄花场村民)报名并以其他方式承包了“孙家坡”山林,随后一直在该土地上耕种管理并缴纳相关税费,后黄花场大队又以家庭承包方式将简某章个人承包的该林地发包给简某章家庭 。1998年,农村土地进行二轮延包时,晏某玉“孙家坡”山林没有登记在晏某萍承包范围内 。2008年至2015年间,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陆续向简某章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其他确权文件,并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晏某萍、晏某兰(晏某萍之女)起诉要求确认黄花场居委会与简某章签订的“孙家坡”林地的《农村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并向其返还“孙家坡”承包地 。
【裁判要旨】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途径是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而不是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故在双方均持有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的情况下,应认定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由简某章享有 。晏某萍、晏某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晏某玉将承包土地交回由集体统一开发是以事实行为与居委会解除了诉争土地的承包合同,丧失了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和基础 。且简某章自20纪80年代至今,实际占有、使用经营该承包地、缴纳费用,并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 。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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