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个体营业执照需要什么材料( 三 )


二、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 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
2、退、离休人员应持退、离休证, 提前退休凭单位退休证明;
3、辞退职(包括留职停薪)人员, 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证明;
4、下岗职工, 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
5、农村村民, 应持有当地乡(村)证明 。 上述人员登记时须持身份证, 外地来杭人员还须持
有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 证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18周岁以上, 50周
岁以下) 。
(三)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四)经营场地证明:
1、利用自有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 产权人把此房作为经营用房的证明;
2、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
3、经营场地租用的, 应递交房屋租凭协议和房屋产权证明;
4、经营场地在路边弄口, 应递交交通、市容或城建部门的占用道路许可证或批准件;
(五)申请从事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行业或品种的生产经营, 应提交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审批
文件;
(六)聘用从业人员的, 应提交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
(七)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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