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文件原文( 四 )


第二十四条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天数计发 。
用人单位上年度参保不足十二个月的 , 按照上年度实际缴费月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当年新成立的 , 按照当年实际缴费月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生育津贴 。
第二十五条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生育当期合并症或者并发症、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等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等医疗费用 。
参保女职工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 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分类支付 。
第二十六条一个年度内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限额范围 。
第四章居民医保
第二十七条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下列人员应当参加居民医保:
(一)本市户籍居民;
(二)各类学校在校学生;
(三)非本市户籍 , 持有本市居住证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
(四)非本市户籍 , 随在本市就业参保人员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当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 。
在本市工作的外籍专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
第二十八条居民医保基金按年筹集 , 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组成 , 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标准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 , 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对个人缴费予以全额或者定额补助 。
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 ,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九条居民医保实行集中参保制度 , 集中参保期内 , 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参保缴费 , 也可以通过医疗保险服务网络平台参保缴费 。
教育部门及学校应当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宣传动员等工作;在校大学生由学校组织参保 。
第三十条未在集中参保期参保的下列人员可以补办参保缴费手续 , 并按照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一)一周岁以内婴儿自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参保缴费的 , 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参保年度居民医保待遇;超过三个月参保缴费的 , 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经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补办参保缴费手续后 , 享受参保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三)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以及纳入农村低收入监测人口 , 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四)当年退役士兵、刑满释放人员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五)停止缴纳职工医保费三个月内的 , 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可以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情形 。
连续两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 未在集中参保期参保缴费的其他人员 , 在补办参保缴费手续三个月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
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普通门诊 , 分为基层普通门诊和大额普通门诊 , 适时推进合并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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