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文件原文( 五 )


1.基层普通门诊 。参保人员在本市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基层普通门诊待遇设置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年度支付限额 , 一个年度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 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 , 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支付 。
2.大额普通门诊 。参保人员在本市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较大数额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大额普通门诊待遇设置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年度支付限额 , 一个年度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 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 , 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支付 。
在校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资金可以由学校包干使用 , 普通门诊待遇由学校统筹保障 , 不再享受基层普通门诊和大额普通门诊待遇 。
(二)慢特病门诊 。慢特病门诊待遇按照医疗机构层级设置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 并实行病种年度支付限额管理 , 一个年度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 起付标准以上、病种年度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 , 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
高血压、糖尿病门诊药品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
第三十二条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住院待遇按照医疗机构层级设置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 起付标准以上、居民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 , 由基金按比例支付 。住院待遇向基层医疗机构适当倾斜 。
(二)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前 , 符合规定的医养结合住院医疗费用 , 由居民医保基金按床日支付 。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员按照规定享受下列其他保障待遇:
(一)住院分娩补助 。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含剖宫产)实行定额补助;妊娠期、分娩期因并发症或者合并症住院治疗的 , 按照普通住院待遇执行 , 不再享受分娩定额补助 。
(二)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补助 。对符合规定的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费用 , 实行定额下按比例补助 。
第三十四条一个自然年度内 , 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门诊、住院和其他待遇的限额为三十万元 。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 , 适时提出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限额调整方案 ,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五章大病保险
第三十五条享受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待遇的人员同步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参保人员享受大病保险待遇起止时间与其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待遇起止时间一致 。
第三十六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慢特病门诊医疗费用 , 经基本医保报销后 , 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费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
第三十七条大病保险设置年度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年度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 , 由大病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 。
年度起付标准按照不超过全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支付比例按照年度累计费用分段确定 , 最低段支付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国家和省规定的特殊人群的年度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适当倾斜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