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损害赔偿的范围
软件著作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
1.直接损失 , 包括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软件著作权权利价值的贬值;因制止、消除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因侵权行为而对软件著作权造成的精神损害 。软件著作权权利价值的贬值也是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害 , 具体表现为软件许可使用费、转让费用等收益的减少 。这种无形利益的减少应列入直接损失来赔偿 。
有学者认为 , 因制止、消除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 如调查取证、诉讼等支出的费用应列入间接损失赔偿 。从侵权人的角度来看 , 因制止、消除侵权行为的费用是软件著作权人主动为之 , 并非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 。但就权利人而言 , 此类支出却是其现有财产的减少 。直接损失是自该损失是由软件著作权人直接承受 , 并不以该损失是由侵权人直接造成为必要 。所以 , 因制止、消除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视为软件著作权人的直接损失 。
2.间接损失 , 软件著作权人的间接损失是指软件产品处于生产、销售、出租、转让等增值状态中的可预期的潜在利益的减少或丧失 。软件著作权人由于侵权行为导致软件著作权人不能正常利用该软件的著作权从事经营活动而造成的损失 。软件著作权人的间接损失具有以下特征:①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 , 而不是既得利益的丧失;②这种可得利益的丧失是有标准衡量的 , 而不是想象或假设的;③这种可得利益必须是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④受到间接损害的潜在利益必须是侵权人在侵权时可以合理预见的 。
四、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数额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的 , 侵犯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 , 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 , 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 , 判决给予五十万以下的赔偿 。”由此可以看出 , 关于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不是选择关系 , 而是有顺序的 。下面就这三种计算方法分别展开论述: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人的实际损失
因侵权人的侵权软件复制品在市场上销售使软件著作权人的软件复制品发行量下降 , 其发行量减少的总数乘以单位利润之积 , 就是软件著作权人的利润损失 。其中 , 软件发行量减少的数额应当参照遭受侵害前的软件发行量为参照标准 。我国第一起软件著作权侵权案就是采用这种方法来计算赔偿数额的 。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的 。在计算利润损失时 , 要根据软件是一种无形财产的特点 , 并结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
首先 , 在侵权行为发生后 , 被侵权软件的销售量必须出现明显的减少 , 如果没有明显的减少 , 则不存在适用这种方法的基础 。
其次 , 被侵权软件销售量下降与侵权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着因果关系 。实践中导致软件销售量下降的原因是很多方面的 , 如升级版软件的出现、软件本身的缺陷、公众消费习惯的改变等因素都可能使软件产品销售量下降 , 而侵权人所负赔偿责任的只能是其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被侵软件销售量下降进而导致的利润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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