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软件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浅谈软件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浅谈软件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完善】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将计算机软件视为作品对待,对其采取著作权的保护形式,不给予专利法的保护 。但我国在法律方面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还很不完善 。在实践中,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 。所以,完善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已经十分紧迫 。

一、我国软件著作权概述

计算机软件被认为是一种应受版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 。软件借由语句,即源代码组成之指令的编写创作而来,它包含着针对计算机硬件的指令 。自计算机诞生以来,计算机软件的盗版行为一直困扰着软件开发者和厂家 。因此,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充分保护计算机软件不被侵权就成了全世界所关注的热点之一 。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委员会在日内瓦召开会议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约的草案,规定了参加盖条约的各成员国国内法律所必须达到的某些"最低要求",但许多欧洲国家及发展中国并未接受这一草案 。因此,用软件立法或国际条约来保护软件,实际上没有什么效果[1] 。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版权法修正案,将计算机软件正式纳入版权法的保护对象 。由于美国计算机软件在全球的主导地位以及在全球经济技术等方面的重要影响,自七八十年代开始,世界各国普遍加强了计算机软件的立法保护 。
我国软件产业尚处于幼稚阶段,我国实行知识产权保护为时不久 。我国对其管理和查处的力度仍然不够,对于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仍然不尽如人意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目前软件著作权的保护现状进行完善 。

二、我国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现状

(一)、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形式,不保护作品的内容 。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表达,即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如文字作品保护的是文字的表达,音乐作品保护的似乎声音的表达,绘画作品保护的是线条的表达等,而软件作品与传统的文字作品不同,其实质只是一个算法,是纯粹的科学原理和抽象的公式 。软件间的区别大部分就在于"构思" 。而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思想、观念创意等的抽象领域,即非客观的表达不收著作权法的保护 。只有保护软件作品的程序代码等抽象公式,才能防止编写程序"构思"、"创意"被他人抄袭[2] 。以保证我国软件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

(二)、著作权法只禁止抄袭,并不禁止两份独立创作作品的相似 。对二人独立开发出来类似的软件怎样区别;怎么界定他人通过逆向工程分析法开发出的类似软件;对通过修改或改变语言形式制作的抄袭品、仿制品怎样处理,现行著作权法无所适从 。善良的软件作品独立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将极容易受到损害,其症结同样是因为软件构思得不到法律保护 。

(三)、传统的著作权法只禁止他人为营利而复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并不禁止他人仅仅为个人使用而复制一份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这意味着购买、使用盗版软件并不在法律限制范围,此点正中盗版商、侵权者的下怀 。法律不限制便等同于"鼓励",盗版市场"合法"发展,软件作品所有人合法利益也就不可避免地将 受到侵害 。

(四)、著作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作者的修改权,即他人无权对版权作品进行修改,而计算机软件需要在使用中不断完善,必然要进行一些修改 。依照现行著作权法,修改意味"侵权"行为的产生,显然不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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