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公民、定点医药机构和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救助规定的,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规定处理 。
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违规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金的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应予奖励 。
医保、公安、财政、卫生健康、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建立联合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金的工作机制,确保医疗保障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根据基本医疗保障运行情况 , 需对相关政策作调整的,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费费用是指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按规定需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 。自负费用是指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 , 按规定应由参保人员自己负担的住院起付标准、乙类药个人先承担部分、按比例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 。最高支付限额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最高医疗费,而非实际支付基金 。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均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嘉政发〔2014〕87号)、《嘉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嘉政发〔2013〕93号)、《嘉兴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嘉政办发〔2013〕159号)、《关于调整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嘉政办发〔2014〕101号)同时废止 。我市原基本医疗保障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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