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违章罚款标准( 六 )


(四)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未达50%的;
(五)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
(六)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 。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需要同时作出其他处罚决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裁量基准的规定执行:
(一)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摩托车除外)上道路行驶的;
(二)非法安装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三)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
(四)不按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进行安全维护的;
(五)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达50%,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非营运机动车的 。
第二十五条??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按照以下规定实施罚款处罚:
(一)扣留的机动车为摩托车的,处三千元罚款;
(二)扣留的机动车为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处五千元罚款 。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
(二)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 。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暂扣一个月机动车驾驶证,需要同时作出其他处罚决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裁量基准的规定执行:
(一)驾驶机动车发生伤人事故,轻伤1人以上未达3人,承担主要责任的;
(二)驾驶机动车发生伤人事故,重伤1人以上或者轻伤3人以上,承担同等责任的 。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暂扣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需要同时作出其他处罚决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裁量基准的规定执行:
(一)驾驶机动车发生伤人事故,轻伤1人以上未达3人,承担全部责任的;
(二)驾驶机动车发生伤人事故,重伤1人以上或者轻伤3人以上,承担主要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驾驶机动车发生死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的 。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暂扣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需要同时作出其他处罚决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裁量基准的规定执行:
(一)驾驶机动车发生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驾驶机动车发生伤人事故,重伤1人以上或者轻伤3人以上,承担全部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具有特定情形的,除给予罚款处罚外,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正在运载学生的;2.曾因该种违法行为被处罚的 。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机动车属于公路客运车辆、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2.曾因该种违法行为被处罚的 。
(三)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仍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的;2.曾因该种违法行为被处罚的 。
第三十一条?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限速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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