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违章罚款标准( 九 )


(三)事故属于死亡事故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第三十九条??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驾驶人驾驶非机动车的,处五百元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因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导致交通事故或者引发交通阻塞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第四十条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仅造成交通设施损害的,处一千元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财产损失事故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伤人或者死亡事故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第四十一条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造成普通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不含城市快速路)交通阻塞距离在五百米以上未达二千米的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在二千元以上未达五千元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造成普通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不含城市快速路)交通阻塞距离在二千米以上的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在五千元以上未达一万元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三)造成城市快速路交通阻塞距离在五百米以上未达二千米的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在一万元以上未达二万元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造成城市快速路交通阻塞距离在二千米以上的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在二万元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对未出现本裁量基准所列的应当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可以或者应当并处拘留情形的,但是确需给予相应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并处拘留的处罚决定 。
第四十三条本裁量基准所称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死亡事故,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四条本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除特别说明外,包括本数在内 。
第四十五条?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另有规定的,经对社会公开后,依照规定执行 。
第四十六条??本裁量基准由重庆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七条??本裁量基准自2021年4月20日起施行 。《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公规〔2018〕12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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