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索赔是什么意思 索赔是什么意思( 二 )


从字面来看,与前两个定义相比,《13版计价规范》界定的索赔事由“非己方过错造成的损失”限缩为“非己方原因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己方对损失发生没有过错,但损失在因果关系上确实由己方行为所引 , 此类情况同样不属于索赔事由之列 。此举本质是将《合同法》所明确的无过错归责原则适用到建设工程合同领域,应该说在法律体系之完整以及法律适用之衔接上有积极的意义 。
然而,对于实务操作而言 , 三个定义对索赔事由的界定实则没有差异,盖因建设工程的工作内容异常庞杂精细,一旦在客观上出现损失,必然可从工作内容中推导出瑕疵,成为认定过失之依据,而几乎不可能存在己方非过失原因导致的损失 。所以,建设工程的索赔制度一直以来都被定位为追究对方过错责任或明确对方的风险负担义务,从而避免或挽回自身损失的一种手段 。
但是鉴于建设工程的复杂、工程建设过程中情况变化快、索赔证据容易灭失等特点,为了敦促当事人及时主张权利,也便于查清事实,[6]人们为索赔行为设置了期限,即建设工程的索赔期限,又被称为“索赔时效”,[7]具体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权利人提起工程索赔的时间范围 。然而,这项几乎为每一个建设工程项目所采用的制度,却从来没有统一的、有高度强制力的法律作出过明确规定 。我国现行法中,位阶最高且涉及到索赔期限的法律仅仅是部门规章级别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该办法第七条要求将索赔时限作为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在建设工程合同里进行约定 , 但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时间 。
虽然诸多地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较为详细地规定了索赔期限,但根据《立法法》 , 这些文件甚至不能进入我国广义法律的范畴,更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产生强制力 。所以,实践中索赔期限完全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进而成为建设工程合同制度的一个重要部分 。而几乎各版本的建设工程示范性合同文本以及国家的计价规范标准中都对权利人的索赔附加了索赔期限,这些规范性文件对当事人的约定起到了重要的指引和参考作用 。并且鉴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大多数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都是在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修改而来,因此这些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索赔期限也自然成为了当事人的现实约束 。
可以说,建设工程索赔期限在我国并不是一项成文法制度,而是为建设工程领域所通行的一种交易习惯,其内容很大程度上反映在建设工程领域所通行的合同示范文本以及计价规范标准文件中 。
建设工程索赔期限作为一种非成文法的习惯,虽然其没有统一的内容和形式,随着当事人的不同而不同,随着工程项目的不同而不同,但现实的建设工程合同关于索赔期限的约定基本上选用了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我们甚至可将之视为建设工程索赔期限的形式法律渊源 。从类型来看,这些规范性文件可分为三种:第一类是建设工程行业通行的示范性合同文本;第二类是国家制定的建设工程计价规范标准;第三类是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制定的文件规范 。其中最常用的或最有代表性的规范性文件对索赔期限的规定如下表所示:
规范性文件
索赔期限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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