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索赔是什么意思 索赔是什么意思( 六 )


对于费用这项利益而言 , 其现实地体现为一方要求对方具体的形式可以是要求对方在确认索赔事项后直接并及时地给付费用,或者是在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增加或减少相应的费用 。但不管以哪种形式,其本质都是请求一方向其作特定的给付 。显然,给付之实现须有赖于对方的协助 , 即为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若对方拒不给付,只有寻求司法的强制力 。而所谓的请求权,依学界之共识,乃“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28]其利益的实现要靠义务人的积极协助 , [29]所以费用索赔权属于请求权之一种,当无疑义 。在此有必要说明的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请求通常是要求根据索赔事项造成的损失,在结算总工程价款时予以相应的扣减 。
这种情况下,索赔人利益的实现并非不需要通过对方的配合 , 而是因为在工程款结算之时,双方均相互对对方负有货币之债,且符合法律所允许的抵销条件和范围 , 发包人通过行使抵销权来实现债权 , 从而替代了债务人的现实给付,从而实现索赔之诉求 。
然而,对于工期这项利益而言,其虽然也现实地体现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要求,但与其说这是承包人所提之请求 , 不如说是在建设工程领域内,承包人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宣告工期变更的一种行业习惯做法 。首先 , 工期的法律本质是承包人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主义务的履行期限,此期限由双方自由协商,合意形成 。其次,合同法上的履行期限 , 其效果在于规范债务人的义务履行时间,在超出该时间限制且未能完全履行约定义务时,义务人将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30]包括权利人拒绝给付对价,违约责任追究,风险负担的转移或加强等 。所以,当合同约定的、可以导致履行期限延长的条件达到时,履行期限便可以相应增加,而不需要任何人协助 。
具体到工期而言,建设工程合同中已约定了顺延工期的条件,在其中任意一项事件切实发生之际 , 承包人便具备了行使形成权之条件,此时,承包人可根据自己意志,选择是否延长工期:如选择延长工期 , 则意味着其在超出原定工期的时间外竣工亦不应承担不利后果;反之,则承担不利后果 。可见,工期索赔权的诉衷是双方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但这种变更的实现,并不需要对方,即发包人的介入和配合 。对比形成权的概念,即“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31]对比形成权的效果,即“相对人并不负有相对应的义务,只是受到拘束,须容忍此项形成及其法律后果”,[32]不难看出,工期索赔权完全符合形成权的特征,应属于形成权之范畴 。
关于工期索赔权的形成权性质,可能会有人产生两点疑义:第一,无论是各版本的示范合同文本,[33]抑或建设主管部门的文件规范 , [34]都规定发包人应在一定期限内对工期索赔进行答复,否则视为认可,这是否意味着工期索赔如果没有发包人的认可 , 就不能延长?第二,如果没有发包人的配合 , 承包人根本无法在延长后的工期里开展施工,这是否意味着工期索赔的利益实现也需要对方协助?
毫无疑问 , 发包人认可是诸多合同文本以及建设主管部门文件规范就索赔程序所作的重要规定,也是保护承包人权利的重要方式,但这并不能否定工期索赔权的形成权性质 。首先,我们应当考察 , 这些规范中需要发包人认可的是什么?这些规范中都要求承包人在提交索赔申请的同时,提交证明索赔事件发生的资料 , 也就是足以证明承包人有权行使索赔权的证据材料 。发包人会对这些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由于合同对索赔条件早已作出明确约定,所以发包人如果要否认承包人的索赔权 , 就只能从否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充分性、合法性、关联性入手 。因此,发包人认可的指向是索赔事件是否发生 。如果发包人不认可工期索赔,则表示双方对行使形成权的要件是否达到有争议 , 承包人仍可径行延长工期;但如果在争议解决中,承包人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工期索赔要件已达到时,承包人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反之,则继续保持行使形成权的效果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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