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咸阳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 六 )


第五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养犬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 。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作出配套的实施细则的规定 。
【原文 咸阳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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