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咸阳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

(2021年6月25日咸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五章 收容、认领和领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 , 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城区及各县(市)城区范围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经营、收容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区的范围由市、县(市)、杨陵区人民政府划定 , 并向社会公布 。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建立城区养犬管理工作协调和保障机制 , 每年组织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条例的实施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辖区内的养犬人做好犬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 。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养犬登记;受理和处理违法养犬行为的投诉、举报;收容禁养犬、无证犬;捕捉无主犬、捕杀狂犬;查处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建立犬只管理信息系统和养犬管理电子档案等工作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检疫免疫、犬狂犬病疫情监测和犬只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防控防治和疫情监测等工作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因饲养、经营犬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做好管理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的劝阻、报告等工作 。
财政、行政审批、民政、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区养犬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以下养犬管理工作:
(一)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宣传教育;
(二)组织本居住区居民就养犬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监督实施;
(三)接受居民对违法养犬的举报、投诉,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四)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五)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
第七条 业主大会可以将养犬自治管理事项纳入管理规约 。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协助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其物业服务区内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劝阻、制止无效的 , 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第八条 公安、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联系,对居住区养犬自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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