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四)贪污、挪用供热建设资金、供热救助资金的;
(五)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六)接到供用热举报和投诉拒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
(七)未制定对供热单位的应急接管预案的;
(八)出现供热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 , 是指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
本条例所称日标准热费 , 是指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与年度供热期天数的比值 。
【2022年修订版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全文】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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