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十 )


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人利用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并按季度补充维修资金,补充比例应当高于经营收益的百分之五十 。
利用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应当单独分类列账,专户储存,独立核算,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所得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
业主大会成立前,公共收益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设银行专户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管 。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接受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监管 。
第六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相关机构和个人予以配合 。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支出 。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
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对物业服务区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消除火灾隐患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未选聘物业服务人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对尚未组建业主委员会也未选聘物业服务人的住宅小区,房屋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
第六十四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的机动车车位、车库,优先满足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后,可以出租给本物业服务区域外的使用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
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的机动车停车位未销售的,业主、使用人要求租赁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
第六十五条 占用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临时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
共有停车位的场地占用费归业主所有,占用费标准在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执行政府指导价,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 。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停放,不得收取费用 。
第六十六条 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代为收取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场地占用费 。收取的场地占用费,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 。
第六十七条 物业服务区域配建的充电设施不能满足业主需要时,如果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增设充电设施的,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并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 。
第六十八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未按照规定停放车辆,影响道路通行的,物业服务人有权按照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或者停车管理服务协议中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授权的方式进行处理 。
第六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承接物业后,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和定期养护,及时制止危及电梯安全的行为,确保电梯正常运行 。因日常管理或者维护保养不当等原因导致电梯无法正常使用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电梯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职责 。
第七十条 物业服务人承接物业后,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水箱(水池)的日常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设施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并对水质进行检验 。
第七十一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改变房屋外貌,在外墙体开设、扩大门窗,违法搭建建(构)筑物,下挖地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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