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八 )


第四十九条 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持印章刻制证明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成立证明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成立证明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对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形成的决定在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七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相关资料及财物移交手续后解散 。
第五十一条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从物业服务区域公共收益中支出,具体额度由业主委员会提出预算,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无公共收益或者公共收益不足以支付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对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业主代表成员发放工作津贴 。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业主代表成员的工作津贴应当按照财务要求建账、入账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财务原始凭证及相关会计资料,业主可以随时查询 。并在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底前公布半年度的账目情况 。
第五十二条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
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向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五十四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布并及时更新下列信息:
(一)物业服务人的相关证照,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客服、工程维修及投诉监督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级、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明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安全防范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
(四)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其他服务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五)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的业主公共收益的财务信息;
(六)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分布图;
(七)受委托代收代缴事项;
(八)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
第五十五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制定物业服务区域内应急预案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人应当立即通知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一)发生火灾、爆炸或者自然灾害等危及人身安全、建筑物安全的;
(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安全隐患,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建筑物安全的;
(三)发生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发生重大伤亡事件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的事件 。
第五十六条 物业服务人按照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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