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发生下列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根据国家和省、市应急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电梯故障;
(二)消防设施故障;
(三)屋面、外墙渗漏;
(四)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
(五)排水设施堵塞、爆裂;
(六)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七)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影响业主日常生活的紧急情况 。
发生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收到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申请后,应当立即赴现场查勘 。属于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出具住宅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确认书 。
没有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人或者相关业主依法提出申请 。
第七十七条 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依法申请拨付维修资金 。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中直接列支 。
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
第七十八条 建设单位已经按照规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但业主大会尚未成立期间,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已过保修期,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人提出维修实施方案,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征询业主意见,经全体共有部分业主依法讨论通过后,由物业服务人组织实施 。仅涉及部分共有部分的,可以提交涉及共有部分的业主依法讨论通过 。
第七十九条 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的,由物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有关资料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交接查验时,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资料的物业服务区域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拒不处理,或者物业服务人明知查验结果与竣工验收资料不符仍然承接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信息的,由物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八十四条 物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八章 附 则
【延安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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