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文件原文( 八 )


第五十五条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规范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 , 做好基金统计分析 , 建立基金超支预警报告制度 , 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运行情况 。
第五十六条医疗保障、财政、审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数据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 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医疗行为、医疗市场等实施协同监管 , 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大数据智能监管平台和巡查检查制度 , 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 , 强化社会监督 , 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监管事务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的违法行为 ,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 , 拟订职工医保、职工生育保险、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等待遇保障细则 ,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五十九条除另有规定外 , 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本市就业、学习、生活的 , 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外国人依法获得我国就业许可和居留许可在本市就业的 , 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外国人获得我国居留许可在本市居住未就业的 , 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居民医保 。
第六十条本办法实施中的有关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3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发布的《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及2011年5月1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发布 , 根据2015年3月26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公布的《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修改并重新发布的《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同时废止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