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 关于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27)


——兰某、潘某诉浙江省人民政府、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撤销及行政复议案 (2017) 最高法行申 6469 号
【裁判观点】
(1)经济适用住房具有高度的政策性、地域性和保障对象特定性,各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和购买条件,宜结合当地政府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调控政策及相应规范性文件精神,加以具体把握 。只有符合当地有关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供应对象,才能依法申请购买相 应经济适用住房 。对地方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有关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政策性文件,除非明显与上位法相抵触,人民法院一般均应当充分尊重 。
(2)申请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未如实填写有关家庭成员已有住房情况、不符合相应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部门经事后调查核实,可以结合当地有关文件具体规定,作出撤销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收回相应已经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决定 。
(3)在因相关经济适用住房继承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因该经济适用住房实际用于出租,客观上已不具备对居住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进行保障的功能,人民法院审查有关部门撤销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决定是否合法,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不予认定该撤销决定违反法 律有关信赖利益保护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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