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 关于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25)


(3)赔偿义务机关违法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并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无法 返还财产的,应当及时支付违法损害赔偿金,以使赔偿金的孳息尽早归于受害人,尽可能减少受害人的损失 。若违法损害赔偿金不计付利息,则会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赔 偿,甚至可能促使加害人拖延履行赔偿义务 。
089
拍卖价格已经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买受人也已经支付对价的,行政机关不宜迳行撤销相应登记颁证行为 。
——李某华、田某菊诉湖南省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撤销房屋登记案 (2015)行监字第 777 号
【裁判观点】
拍卖价格事前已经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买受人也已经支付对价、缴纳相关税费 并登记颁证的,迳行认定拍卖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缺乏事实依据 。对房屋转移登记时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机关也应当充分考虑拍卖价格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相对人 已经支付对价等因素的基础上作出相应处理 。
090
市政府实施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许可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许可期限的,构成违反法定程序,但判决撤销将会给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
——张某文、陶某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 (2016)最高 法行再 81 号
【裁判观点】
(1)市政府实施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许可,目的在于规范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秩序 。人 力客运三轮车是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共资源配置方式,设定一定的期限是必要的 。客观上,四川省交通厅制定的《四川省小型车辆客运管理规定》(川交运〔1994〕359 号)也明确了许可期限 。由于市政府在作出行政许可行为的过程中未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致使张某文等人误认为其获得的经营权没有期限限制,并据此作出选择 。因此,市政府 1996 年的经营权许可在程序上存在明显不当,直接导致与其存在前后承继关系的本案被诉的《公告》和《补充公告》的程序明显不当 。
(2)被诉的行政行为未经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撤销,应当认定其没有改 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二款关于“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 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的规定,行政机关即便改变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 对原行政行为不服并且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相应的判决 。因此,市政府通过“惠民”进行的补偿行为,不是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的否定或者补充,也不能涵盖了过去有瑕疵的行政行为 。
(3)市政府作出的《公告》和《补充公告》在程序上存在瑕疵 。但是,《公告》和《补充 公告》作出之后,简阳市城区交通秩序得到好转,城市道路运行能力得到提高,城区市容市貌持续改善,以及通过两次“惠民”行动,绝大多数原 401 辆三轮车已经分批次完成置换,如果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将会给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不利影响 。根据《行 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
091
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采矿企业实施关停,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公平合理补偿,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 。
——林某辰诉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2017)最高法行申 283 号
【裁判观点】
县(市)人民政府为改善生态环境、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等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有权决定对辖区内相关采矿企业实施关停,但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关停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公平合理补偿,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否则即可能存在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而需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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