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 关于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17)


060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
——赵洪某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履行职责案(2016)最高法行申 348 号
【裁判观点】
(1)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受理违法广告举报工作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负有 监督、指导、协调地方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违法广告举报工作和调查处理有重大影响的举报等职责 。该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家工商总局行使行政职权的规定,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有关案件援引的规范性文件 。
(2)国家工商总局收到举报人的举报信后,结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受理违法广告 举报工作的规定》有关规定,对举报涉嫌违法广告行为的主体、广告发布及影响范围等情况,分别转交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同时以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转办情况,不违反法律 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3)国家工商总局的对下监督职责,源于上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隶属关系,属于行政机关 内部层级监督,并不直接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具有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不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通过对直接影响 其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实现其权利救济的目的,而无需通过起诉上级行政机关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方式来维护权益 。
061
当事人在后续行政程序中对前续的行政行为明示认可的,视为抛弃该相关诉权 。
——张某为诉天津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复议案 (2016)最高法行申 2385 号
【裁判观点】
(1)限期搬迁决定作出后,被拆迁人又与相关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应当视为当事人通 过签署安置补偿协议表达了对于前置限期搬迁决定的认可,即使存在权利保护必要,也属于自愿放弃了相关权利 。
(2)诉权虽然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法定权利,但也可以经自由处分后自愿抛弃 。抛弃诉权既可以单方向人民法院表示或者向对方当事人表示,也可以由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 。一方当事人在自愿抛弃诉权后再行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
062
成立于 2015 年 5 月 1 日之前的《特许经营合同》,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有 效,合同一方已经通过仲裁裁决解决合同争议、另一方又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
——大益置业建筑有限公司诉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行政协议及赔偿案 (2017)最高法 行申 2208 号
【裁判观点】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 机关违法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但合同双方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已经约定仲裁条款并经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且仲裁庭也已就双方争议 作出处理的,合同另一方再就相同争议提起行政诉讼,该起诉受生效仲裁裁决所羁束,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063
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法律适用准则,对于程序性规定,人民法院在二审案件中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
——田某柱诉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案(2016)最高法行申 1847 号
【裁判观点】
(1)行政诉讼法对延期审理并未作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 关民事诉讼中延期审理的规定 。
(2)一审法院判令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被告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鉴于判决有可 能减损第三人的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有关“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的规定,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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