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 关于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16)


057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作出环境评价许可,利害关系人应当依法维护环境权益 。
——常州德科化学有限公司诉江苏省环保厅等环境评价许可案(2017)最高法行申 4795 号
【裁判观点】
(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属于具有公共利益性质建设项目,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依法履行职责,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义务,充分保障公众参与,尽可能减轻项目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当地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则应遵循法律途迳行使公众参与权,依照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环境权益 。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环境评价许可过程中对建设项目选址的审查权限,主要 在于审查项目选址是否得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项目选址只有得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才能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 。对项目选址的规划许可审查,属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权,并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权限 。
(3)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送达相应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等程序性材料 。建设单位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报批前,采取多种方式公示环境影响评价,并积极组织召开环境影响评价听证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公示公告相关审批意见的,属于依法保障利害关系人程序参与权 。对建设项目环境敏感保护目标范围以外的且处于停产状态的其他建设单位,尚不足以构成与项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未书面通知该单位参与听证,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
058
起诉人一审起诉时提出多项诉讼请求、涉及不同行政机关作出的多个不同的行政行为,且所诉事项依法属于不同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起诉人经释明后拒绝变更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
——王某武、杨某敏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土地行政案 (2016)最高法行申 1810 号
【裁判观点】
起诉人一审起诉时提出多项诉讼请求、涉及不同行政机关作出的多个不同的行政行为,且所诉事项属于不同人民法院管辖的,此类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经人民法院依法释明,要求起诉人依法变更起诉状后,起诉人坚持合并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立案或者裁 定驳回起诉 。
059
乡镇企业资产不属于企业职工集体所有,而属于乡或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 。
——杨某某诉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2016)最高法行申 487 号
【裁判观点】
(1)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 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属于遗留问题;对乡镇所办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应当与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紧密结合 。再审申请人诉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等,应当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以及当地相关文件规定的精神办理 。
(2)原《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 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 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因此,原乡镇企业的企业资产并不属于原企业职工集体所有,而是属于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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