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 关于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13)


047
行政争议尚处于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而复议申请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
——张某诉上海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案 (2016)最高法行申 464 号
【裁判观点】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争讼事项尚于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之内,且复议机关之后作出了行 政复议决定,已经履行了行政复议职责 。因此,原告提出复议机关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属于行政不作为的主张,不能成立 。
048
当事人因正在进行民事诉讼而未及时提出相应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不宜迳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而宜结合具体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
——岳某忠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2016)最高法行申 1859 号
【裁判观点】
民事诉讼的进行,一般并不构成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的正当理由 。但当民事诉讼与行政复议性质虽异而实质争议相同时,且该实质争议既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方式解决时,当事人因正在进行民事诉讼而未及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可能构成《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正当理由” 。行政复议机关 不宜迳行决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而宜结合案涉具体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
049
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不能单独起诉复议决定,复议机关相应也不单独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
——王某兰诉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 (2016)最高法行赔申 340 号
【裁判观点】
(1)无论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还是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都没有规定可以单独起 诉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也只能附随于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起诉 。因此,在原行政行为已经被提起过诉讼且已由人 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当事人再行针对维持该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就属于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重复起诉 。
(2)《国家赔偿法》第八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 在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实质侵害的是原行政行为,复议决定只是对原行政机关的意志加以肯定 。由于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并没有给当事人增加新的负担,一般也就不存在加重当事人损害的情形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该解释已废止,相关规定参见 2018 年 2 月 6 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款规定,即使在《行政诉 讼法》修改之后,复议机关因维持原行政行为而成为共同被告,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仍然 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八条的规定精神执行,即:“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 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 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
050
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周某华诉海安县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及复行决定案(2017)最高 法行申 2620 号
【裁判观点】
(1)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均属于行政案件的审查对象 。原告不能通过仅起诉原行政行为,而排除人民法院对复议决定一并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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