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 关于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18)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已废止,相关规定参见 2018年2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在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中,程序性 规定可以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 。
064
原告对行政行为的起诉成立,是其一并请求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前提 。
——宋某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案 (2016)最高法行申 1677 号
【裁判观点】
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一并请求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 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其前提是对该行政行为的起诉成立 。原告对行政行为的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 。
065
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未依法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补偿安置的,应给予房屋补偿安置;对造成损失的亦应予以一并补偿 。
——向某松诉碧江区政府、灯塔街道办与九龙拆迁公司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 (2017)最高 法行申 4595 号
【裁判观点】
(1)行政协议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行使行政职责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行政协议作为一种新型且重要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方式,将传统上认为水火不容 的行政和合同两种行为方式奇迹般地结合在一起 。行政协议既有行政性又有合同性,是行政性和合同性的创造性结合,其因行政性有别于民事合同,又因其合同性不同于一般行政行为 。行政协议因协商一致而与民事合同接近,但又因其为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而具有行政性而有别于一般民事合同 。
(2)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的行政优益权 。行政协议强调行政性是必要的,唯有如此才能 解释为什么行政协议需要在行政程序相关法律中进行规定,并且应获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也能解释在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为什么享有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有别于民事合同的优益权 。与民事合同主体签订合同是为了自身利益不同,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协议是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 。不仅签订行政协议本身是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的 方式,而且在履行协议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的需要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甚至可以依法单方作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 。
(3)行政机关因行使行政优益权而应当承担行政补偿责任 。作为国家机关,维护公共利益 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发生矛盾时,应优先考虑公共利益的实现 。但是,承认公共利益优先并不否认个人利益的存在及实现 。行政协议订立后,只有出于实现 31 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的需要,或者由于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必须变更或者解除行政协议时,行政机关才能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并对由此造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 法权益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
(4)行政机关行使优益权而承担的行政补偿责任的范围 。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 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未依法给予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的,应给子房屋安置补偿;造成损失的亦应予以补偿 。
(5)相对方的行政补偿请求权 。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 解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未依法给予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的,被征收人可以就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请求行政机关履行相应的法定补偿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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