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 关于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 九 )


(2)房屋所有权人无法确定强制拆除主体且无行政机关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县、市(区) 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立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承认征收行为且无法举 证证明确系其他主体强制拆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推定其为实施强制拆除主体 。人民法院也可以查明适格被告后告知当事人依法变更 。
(3)民事主体等违法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公安机关履行相应职责;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
031
行政相对人已经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预付款但未取得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相应行政机关返还该预付款 。
——谢某诉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人民政府征收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 (2017)最高法行 申 7252 号
【裁判观点】
行政相对人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并缴纳土地出让金预付款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 经缴款人同意,将预付款转作其他竞买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且未向该行政相对人出让相关土地,这种转用行为致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行政相对人没有法律 依据而利益受损,构成公法上的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从行政诉讼的角度考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上述预付款转用和未向行政相对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产生了不当得利的后果,导致行政机关负有返还预付款的义务,缴款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直接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返还预付款的给付义务,无需将预付款的损失转化为国家赔 偿,按照国家赔偿程序主张权利 。如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导致相对人权利受损,可以依照国家赔偿程序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损失 。
四、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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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以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作为起算时点,而非以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违法之日作为起算时点 。
——崔某武诉乳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案 (2016)最高法行申 1798 号
【裁判观点】
(1)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 算,而并非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违法起开始计算 。
(2)《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 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原告信访维权,不构成耽误法定起诉期限的正当原因 。
033
人民法院不能以被诉行政行为落款的日期作为起诉期限的起算点,而应以送达之日的次日作为起算点,来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
——马某发诉蒙自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 (2015)行监字第 1727 号
【裁判观点】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 2000 年 3 月 10 日之前提起行政诉讼的,确定其起诉是 否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不能直接适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已废止,相关规定参见 2018 年 2 月 6 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有关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起诉期限的规定,而应当先根据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和 1991 年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该解释已废止,相关规定参见 2018 年 2 月 6 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来进行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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