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索赔是什么意思 索赔是什么意思( 七 )


第二个问题同样不能否定工期索赔权的形成权性质 。所谓形成权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对方做出协助,是指形成权所指向的法律关系之变动不需要对方协助,但变动之后产生的一系列结果,仍可能需要对方的协助 。例如,合同撤销权是一种典型的形成权,在权利人行使该权利之后,合同被撤销,但撤消后会产生财产返还、损害赔偿等一系列结果,而这些都是需要对方协助才能实现的 。就工期索赔而言,承包人在行使权利后,已达到在延长工期而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效果 , 至于在延长的工期里,施工进场、水电供应、增加费用等需要由承包人配合的事项 , 则并非工期索赔变动之法律关系,而是其变动后的后果 。
(二)基于索赔权性质的索赔期限性质
如前所述 , 对于费用索赔而言,其性质为请求权;对于工期索赔而言,其性质为形成权 。那么 , 附加在费用索赔上的期限之性质自然是诉讼时效,附加在工期索赔上的期限性质也自然是除斥期间 。如此明确的权利与期限性质的对应关系 , 也就不可能再有类似于“权利行使程序说”那样作创新性解释的空间 。
四、建设工程索赔期限的效力
当事方在建设工程合同里约定建设工程索赔期限所带来的直接问题就是一方能否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再向对方主张索赔,即建设工程索赔期限的效力问题 。对该问题的认识取决于对建设工程索赔期限性质的认识 。
如果将建设工程索赔期限理解为诉讼时效,那么其效力应遵循时效制度的基本规则 。所谓时效 , 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一定期间即在法律上产生一定后果的事实,由于诉讼时效是基于维持社会秩序之公共利益而设立,因此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不得任意变更,亦不得预先抛弃,这已成为大陆法系民法制度的基本原理 。[36]对此,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也作了明确的规定,禁止延长或缩短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 。[37]而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规定为三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所以,在此理解基础之上,如其他法律没有例外规定的情况下 , 建设工程当事方在合同中关于费用索赔期限的约定,只要不是三年,都直接违背了时效制度的基本原则,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
如果将其理解为除斥期间,那么索赔期限的效力应从除斥期间制度的基本规则中挖掘 。学理上,除斥期间的产生既可由法律规定,也可由当事人约定 。[38]例如,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典型的形成权,而《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 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 , 该权利消灭 。”这就是当事人约定的形成权存在的除斥期间 。[39]所以在此理解基础之上,索赔期限完全是属于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所创造出的特别义务,因而认定其有效 。
(一)实务界对建设工程索赔期限效力的理解
虽然1999版FIDIC明确规定逾期提出索赔的后果是“竣工时间将不被延长,承包商将无权得到附加款项,并且雇主将被解除有关索赔的一切责任” , [40]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对建设工程索赔期间作出规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中 , 多数都没提及索赔期限届满后索赔的后果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最近几年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 , 几乎无例外地规定当事方在索赔期间届满后行使权利即丧失索赔权 。[41]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建设工程行业以及从事建设工程实务的法律界普遍认为FIDIC条款充分总结了国际建设工程的经验,具有很强的先进性,因而希望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尽可能与世界接轨 , 引入国际上的先进经验;二是制定者认为建设工程索赔期间性质应属除斥期间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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